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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人工智能监管的比较及启示
《调查研究报告》【2023年第182号(总7131号)】
2023-09-11 09:41    刘申、杨超、熊鸿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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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显著加速了全球主要国家对新一代人工智能开展适应性监管的进程。尤其是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应用,欧美国家在延续已有治理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原有体系。从已有实践看,美、欧在监管思路上重视伦理规范先行、逐步加强监管,在监管方式上注重采取基于风险、分级分类的策略,在监管内容上重点关注算法问责制等基础制度的研究探索,但在监管理念和手段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差异。对我国而言,应秉承敏捷、智慧、韧性原则,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创新友好型的人工智能综合监管体系。重点是构筑基于风险、分级分类确定合规事项的监管内容体系,并兼顾技术和管理创新持续完善算法问责体系,努力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构建中赢得战略主动。

  关键词:新一代人工智能 基于风险的监管 算法问责 人工智能立法 国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