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制度的法律与会计地位。当前中央层面尚未出台研发准备金设立的框架性制度安排,而地方文件多停留在鼓励和引导层面,使得企业在资金来源、计提依据、会计核算等方面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中增设研发准备金相关内容,由财政部牵头,会同税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研发准备金的会计科目性质、计提规则、适用范围、结转期限和到期清算办法,使其从当前“申领地方奖补资金的资格证明”升级为有法可依、有规可查的实质性制度安排。
二是厘清与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功能边界。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已为企业研发投入提供了较大力度的事后税负优惠,而研发准备金制度将政策重心前移至投入准备阶段,二者功能互补、适用阶段不同。应建立健全研发准备金制度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补贴、创新型企业认定等政策的联动机制,避免简单叠加或重复设计。同时,可通过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由研发准备金支撑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等方式,提高企业建立该制度的积极性。
三是探索建立“计提上限+有效期+到期清算”的约束机制。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实行“按收入金额3%-5%提留、3年内使用、逾期转回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设计,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参考。可结合我国各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设定合理的计提比例上限和使用期限,并建立到期未用资金转回应纳税所得额、责令补税的清算机制,从制度设计源头防范准备金被挪用于非研发用途。
四是建立与金融信贷体系的联动机制。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设立研发准备金往往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压力。在延续相关研发税收政策基础上,可考虑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合规建立、持续使用的研发准备金记录纳入授信评估和供应链金融风控参考体系,通过低息贷款等举措,与企业研发准备金形成协同倍增格局,使该制度成为科技型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支持的信用增信工具。
五是明确备案与信息披露标准并强化审计监督。建议由国家层面统一研发准备金的备案信息、核算口径和披露格式标准,避免“各自为政”。针对虚假提取、挪用套用、披露造假等监管难题,也要加强全过程监督评估,定期对企业研发准备金执行和披露情况开展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