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改革是教育综合改革的重点内容,教育评价改革是高校改革的“指挥棒”。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6年就明确指出,高校要坚持分类发展,避免“千校一面”。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分类推进高校改革进行了战略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通过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促进教育综合改革,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强大动力。
一、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对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迫切需要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建设教育强国,高等教育是龙头。从国际经验看,高校特色化发展是趋势。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是适应和促进高校特色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1971年提出的“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就将高校分为授予博士学位的高校、综合性大学和学院、文理学院、社区学院、职业学院、非传统教育院校等六种类型。目前,美国将高校分为综合型大学、研究型大学、专业型大学、文理学院、地区性大学、社区学院等。加拿大知名教育专家迈克尔·富兰(MichaelFullan)强调,针对不同类型高校,应采取多元化、多维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共有各类高校3117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60%,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体系。只有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才能有效引导高校多样化发展、特色化办学,集中资源发展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推动高等教育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跃升。
增强国家创新发展能力,迫切需要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高校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主阵地,是基础研究的主要力量,是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在增强国家创新发展能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英、德、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高校特别是剑桥、牛津、洪堡、哈佛、麻省理工等高水平大学均是塑造世界主要教育中心、科技中心、人才中心的重要平台。不同类型的高校依托自身优势在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强调了学术性研究型、专业性应用型、职业性技能型高校对于促进国家创新发展的不同作用。目前,我国各类高校在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中更是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只有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才能有效引导不同类型高校依据自身特色优势,差异化培育各类创新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建设重大创新领域和创新高地。
激发高校自主发展活力,迫切需要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建设教育强国,必须充分激发高校自主发展活力。激发活力需要对高校进行分类评价。曾任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主席的厄内斯特·博耶(Ernest L. Boyer)认为,应针对不同类型高校全面评价其培养人才、产出创新成果、开展社会服务等多元功能和成效,以激发不同类型高校的自主发展活力。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对公立高校进行分类评估,将评估结果与拨款额度挂钩;2005年,德国开始实施“卓越计划”,使高等教育体系从只有分类向既分类又分层过渡,促使高校差异化竞争,在各自领域走向卓越;2017年,英国政府进一步开发“知识交换框架”评价项目,改革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激励高校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只有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才能使教育主管部门更加准确地了解不同类型高校的发展需求和实际困难,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源分配和政策支持,引导高校差异化、个性化、特色化发展。
二、新时代我国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取得的显著成效
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的总体进展很明显。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要“建立完善的高等学校分类发展政策体系,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指出要“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之后,教育部又陆续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不断突出高校分类评价的立德树人目标和质量与贡献导向。202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更是强调,要将“进一步加强高校分类管理的顶层设计,加快探索高校分类评价改革”作为我国教育工作坚定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之一。同年,教育部出台《关于深化新时代高等学校评估改革方案》,提出不同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推动高校教育评价改革中的“权责清单”,并将高校分类评估作为衡量高校发展水平的重要参考因素。
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的基层实践生动多样。近年来,我国各地就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进行了生动实践,创造了诸多宝贵经验。比如,北京市将高校划分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特色型大学、高水平应用型大学、高水平技能型大学4类进行分类评价。上海市形成“12宫格”高校分类评价体系,按人才培养主体功能和承担科学研究类型将高校划分为学术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应用技术型和应用技能型4类,再按主干学科门类、主干专业大类将高校划分为综合性、多科性、特色性3个维度进行评价。广东省实施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引导不同类型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争创一流。山东省将高校分类评价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及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浙江省推行以高质量就业能力、产业服务能力、技术贡献能力为重点的应用型高校建设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注重评价高校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契合度、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在充分肯定进展和成效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总体来看,多元且科学有效的高校分类评价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具体来看,一是评价体系不完善。现有分类标准较单一,评价指标往往过于注重共性,对不同类型高校的特殊需求和发展重点关注不足。二是评价主体单一。高校分类评价主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不够。三是数据采集与处理困难。不同高校的数据管理系统和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导致数据采集难度较大,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四是评价结果运用不理想。由于不能将评价结果与资源分配相结合,导致评价结果对高校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不明显。五是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不够。比如引导办学定位多元化不够,仍存在“千校一面”等现象。
三、创新高校分类评价制度的思路和对策
明确高校分类标准和制度。一是明确分类标准。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权威的高校分类标准。建议依据办学定位划分为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职业技能型高校。按照学科特色分为综合类高校、理工类高校、师范类高校、医学类高校等。按照服务面向分为地方性高校、部属高校、行业特色高校等。二是细化高校分类。在上述分类基础上,完善“大类”分类制度,进一步进行“小类”分类,比如将应用型高校进一步细分为应用研究型、应用技术型、应用技能型三类。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的改革以及高校自身的变化,每隔一定时期(比如3—5年)对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和完善。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战略规划,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自主申请调整分类类别。
健全高校分类评价制度。一是构建差异化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类型大学设计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比如针对应用型大学强调“应用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地方性”评价导向,重点评价其毕业生就业率、产业服务能力和技术应用贡献能力。二是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方法。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三是推进评价主体多元化。建立政府、学校、家长、师生、专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机制。针对不同评价主体,分别明确其在评价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合理确定其在评价结果中的权重。四是以数字化赋能分类评价工作。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建立集成式的教育大数据分析和智慧监测平台。
强化高校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引导教育资源配置。将高校分类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比、招生名额、经费拨款、专业设置、科研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教育资源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切实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效率。二是考核高校领导干部绩效。将高校分类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高校主要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和绩效的重要参考,并与领导班子职务任免和晋升挂钩,建立明确的问责和激励机制。三是促进高校“以评促建”。加强分类评价结果的整理和分析,形成诊断性“体检报告”,引导高校注重自身发展的“进步空间”,推动高校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自我诊断、自我改进。四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督导。由教育、组织、人才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高校分类评价结果运用督导机构,指导督促高校根据评价结果,明确发展方向与重点,正视问题并进行整改落实。
协同推进相关教育综合改革。一是完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动态调整高校学科设置,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超前布局未来学科,加快优化高校人才培养结构。二是探索推行分类高考制度。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需要,设计不同的高考考试科目、考试形式和录取标准,满足各类大学的差异化生源需求,为学生设置更加多元化的升学通道。三是健全职普融合贯通机制。支持高职专科和普通本科联合办学、贯通培养,鼓励高水平本科学校参与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教学资源共享、培养成果互认、发展路径互通。